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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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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按照应得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搬迁,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应当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13年第1期)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
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2、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3、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使用权证的均按被拆迁人安置、补偿,同一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同时被拆迁的,安置、补偿时合并计算面积。4、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批大建小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以河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5、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与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但应按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6、宅基使用证(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简称宅基使用证)以外或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时,不予安置、补偿。已经倒塌的建筑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安置、补偿。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拆除非住宅房屋(办公、生产经营性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时,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给予补偿。土地由拆迁人补偿,拆迁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含村庄道路等)。9、拆迁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设拆迁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部分不影响使用,只对被拆除部分房屋进行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仍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后,剩余的房屋和土地无法使用,对被拆迁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给予补偿,拆除后土地征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拆迁人所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补偿,拆除后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10、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可先行拆迁:(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而城市建设又急需拆迁的;(3)产权共有人对补偿安置方式达不成协议的;(4)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11、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评估;协商不一致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协商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分类评估。拆迁当事人就委托评估机构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当事人在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定。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评估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12、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分户评估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13、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百分之五十。1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15、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因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按裁决意见办理。拆迁当事人的对裁决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进行。16、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迁区域内,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分户的,均不予认可。
单位搬到外地而劳动者不愿随往的,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2年不满2.5年就是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满2.5年不满3年就是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同时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上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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