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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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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主择业的军队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XX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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