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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由市、区两级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按以下原则投资建设。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等自求平衡功能区管委会和国资营运集团负责出资...
公共汽车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应当征求公安(交警)部门、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使用中的公共汽车站点发现安全隐患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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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车行道和人行道临时泊车分别由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道路管养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编制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方案,已建道路施工涉及封闭、施工周期长等原因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的,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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