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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公共图书馆设立分馆或者服务站点,整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中心)、村(社区)文化室(中心)、公共电子阅览...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遵循合理布局、各有重点、分工协作、共建共享原则。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藏书总量、年新增藏书量和电子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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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预约借阅、流动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通过流动站(车)等形式向社区、村镇、偏远地区开展公共图书馆流动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分馆或者少年儿童阅览室(区),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残疾人阅览室(区)或者阅览专座。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民族文献分馆或者民族文献阅览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图书馆用地、馆舍和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众听证,并征得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图书馆迁址,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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