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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首先:支票头写上收款人、收款金额,收款摘要;再次:支票的日期填写,日期填写请记住一定要大写,写月份:1月到10月前面需要加写零;写日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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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需要给客户付款时,由出纳在转帐支票上,填上大写的年月日、支款金额、以及本单位名称,然后盖上单位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付给客户就可以了。 至于金额、日期的大写书写,这个在支票本的扉页上写的非常详细,就不多说了。
首先:支票头写上收款人、收款金额,收款摘要;再次:支票的日期填写,日期填写请记住一定要大写,写月份:1月到10月前面需要加写零;写日期:1日到10日前面需加写零。最后:写上收款单位全称,(请记住,如果是付款支票,收款单位要与对方开出的发票名称是一致的。再最后: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一定要一致。再再最后:加盖的财务章等。
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的: 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并向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所以,对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具备骗取财物之目的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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