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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 1、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起诉离婚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向不具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约定不起诉的;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对于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案件。
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2、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首先我们要注意,此时一般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是去中级人民法院,甚至是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往往会因为不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而不予受理。另外,诉讼离婚遵循民事纠纷的管辖原则,也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需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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