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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砍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七倍以...
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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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临时性禁入区进行砍伐、狩猎、捕捞、烧荒、开矿、采石、挖砂及其他人为干扰活动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XX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生态文明建设相关规划及执行情况;(二)生态控制线的范围;(三)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评价考核结果;(四)生态补偿资金标准和使用、管理情况;(五)社会反映强烈的生态文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六)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七)公众参与的信息反馈;(八)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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