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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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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商品房预售的三个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后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预售登记。
办理预售证的条件如下: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5、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的结构工程;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专用账户; 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其他权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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