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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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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点路段的安全防护。(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组织安监、交通、城建、公路、农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排查隐患,制定治理措施,实行分级治理、挂牌督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路段,提出治理措施;(三)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对国省道、县乡道路上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和桥涵隧道等危险路段实施综合整治;(四)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乡村公路建、管、养职责,对农村山区道路路堤高于6米、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高隐患路段全面安装路侧防撞墙、波形护栏、减速带、反光镜、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完善标志标线。
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或者驾驶证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旅游包车客运、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客运、危运车辆;(三)对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1年内不得安排其驾驶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四)落实车辆动态监控系统24小时专人值守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六)全面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教育,及时解聘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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