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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突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应当在主要路段、路口、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悬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特别要对农用车辆上路...
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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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应当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车属单位或车主姓名、送修人姓名及或者信息、修理项目和部位,送修时间和收车人姓名,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二)发现承修的车辆系报废车辆,或者具有肇事逃逸、盗抢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不得为承修车辆进行改装或出具虚假维修、维护证明。
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公安、交通、运管、公路、农机、发改、安监、教育、建设、卫生、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节假日、逢集日、民俗活动日等重点时段及恶劣气候条件下,利用省际、市际、县际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实行24小时检查,对重点车辆逢车必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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