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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方法很多,通常应用较多的有以下解释: 1、文义解释: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2、整体解释:以合同整体,订立时的全过程以及所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一旦签约,具有国家法律保护。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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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有很多,不过通常应用较多的有以下几种:文义解释: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整体解释:以合同整体,订立时的全过程以及所有条款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拟订合同是期待目的进行解释;交易习惯解释:包括待业交易习惯、双方以往交易习惯。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方式。例如: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这条关于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由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能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时并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5、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看了网络新闻上报道的,中华人民劳动合同发的司法解释是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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