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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白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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