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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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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辖规定这里主要讨论区域管辖。在区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一般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侵权实施地、侵权商品储存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存地是指大量或经常储存和隐藏侵权商品的地方;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地方。对于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名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只告侵权实施地人民法院仅对其中一名被告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因此,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管辖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原因确定。3、商标所有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4、诉前停止侵权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的解释》,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商标权纠纷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在向法院起诉时,确定的管辖法院也不同,当事人需要区别对待。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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