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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预购合同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情形下,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十三项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写明: 1、买房人和卖房人的姓名和住所; 2、买卖房屋合同关系; 3、房屋的数量和房屋的价格; 4、房屋的建筑时间和使用年限; 5、房屋买卖的履行时间和方式; 6、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等。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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