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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包含以下几种: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
这两种决定书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你在去法院立案的时候就要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不能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以对判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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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关于联合体六点要知道 1.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也可以由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是1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组成无强制性 联合体“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是由联合体各方自愿决定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了联合体组成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的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1个身份 联合体对外是1个投标人的身份。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5.各方都应具备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多见于大型工程 联合体投标一般多见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可以联系我们。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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