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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电子签名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
你提的问题涉及到《合同法》中“合同的终止”。你说的符合“合同因为履行完毕而终止”这一条件。即:合同约定当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就自然而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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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些(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无效承诺。承诺书有效的条件包括:承诺人具有处分权并心智成熟、年龄和精神状态正常、理解所做行为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在行为结果发生之前作出承诺、是被行为人所了解的、承诺范围不能超过行为人承诺许可的范围。如果违反这些条件或者承诺人在承诺时未经行为人同意,则承诺为无效。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签署了包含价格和交货时间的协议。在签署协议时,A公司的负责人隐瞒了这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交货。后来,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请求A公司赔偿损失。由于A公司在签署协议时隐瞒了事实,导致协议为无效。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我们需要进行区分。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则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无效合同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在离婚后已失去效力,但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仍然有效。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签署离婚协议,然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若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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