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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离婚诉讼状撰写指南

2024-12-07
一、原告和被告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如下: 原告:男性,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 被告:女性,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 法定代理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XXXXX。 二、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照顾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 子女的抚养问题; 4. 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事实与理由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是无效的: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未到法定婚龄。 在本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已经结婚,因此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无效的。另外,根据被告的亲属关系,第二项诉讼请求也是无效的。至于第三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由于本案中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子女和共同财产,因此不需要进行分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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