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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在一些农村,有些村委会随意强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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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 ( 2)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这是发包方单方终止承包合同的条件问题。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作为承包方的农民与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后,农民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取得了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终止承包合同。对于农民弃耕抛荒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1998年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做了类似规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只有在承包方弃耕抛荒达2年的情况下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耕地。因此,村委会在你弃耕抛荒未达2年的情况下收回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但是你为了打工,将所承包的土地弃耕抛荒,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违反了我国关于耕地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种错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此行为,也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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