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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分配结果应当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示,并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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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户口本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二,其他可以用来办理居住证的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包括: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干部荣誉证、警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8)外籍人员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
办理程序: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办证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办证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
居住证(不是暂停证,已经被替代)的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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