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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定义与解释

2024-11-26
合同撤销权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行使此权利的人必须是以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名义申请的。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保护撤销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即可行使。 一、合同撤销权的概念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与绝对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然有效,因此具有相对效力。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权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不同于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二、合同撤销权的分类 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4.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属于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种情形违背了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可行使撤销权。第四种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行使撤销权。因此,《民法典》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有四种,然而有些教科书和学者的理解仅包括第四种情况,这是不完整的。在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法律产生矛盾。 《民法典》规定的上述四种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分析可见,有其不同之处。 1. 行使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包括上述第一种、第二种情况;二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为上述第四种情况。 2. 实施撤销权的主体,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 3. 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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