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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
以下建筑物都属于违建房的范围: 1、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2、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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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强拆违建的房屋当然是需要法律文书(证书)的。首先必须有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已经生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36条和3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如陈述申辩成立,则不予强制执行,如陈述申辩不成立且当事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那么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拆除违建之前,执行机关应当发布公告,对公告当事人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43条规定,强制执行机关不得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等方法强迫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由上述可知,关于城管强拆违建,《行政强制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然而现实中,很多城管强拆却没有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因而属于违法强拆。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强拆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违章建筑后,责令违章建筑人停止违法建设。建设者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的陈述权,充分行使申辩权。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无法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反建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各成员的基本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以外,是否有住宅、住宅面积是多少、违法建筑物的用途(租赁、、自营)等。 3、现场调查记录。违法建筑的座位、面积、结构、建设时间。 4、调整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向住房管理部门查询该建筑注册资料。 (2)认定违法建筑。 计划部门调查科学调查完成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有关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3)下令限期拆除决定。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未经规划建设审查的建筑物,属于程序违法建筑物,可以要求限期纠正和罚款,补充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属于实体违法建筑物,制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制定命令期限拆除决定的,应制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根据、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时,违反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违反分解的实施部门必须在20天内进行研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违反实施部门应采用的计划部门不采用的,应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命令期限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提交执法文件。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不协助当事人。不签字的,一个是现场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明确记载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第二个是将执法文件贴在违反建设当事人的门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的明显位置,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的第三个是邀请当地村组的负责人来目睹投递情况。 (5)强制拆迁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根据事件卷宗制作的要求,制作批准卷宗,按程序批准。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调查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决定自己组织强制拆除。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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