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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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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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