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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 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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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二)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须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共同起诉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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