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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的特别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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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因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无须探讨意思要素的影响,只要满足表示行为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即可。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行为要基于意志并能为外界客观识别,并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前者可谓一般要件,后者是特殊要件。如证人作证行为,民诉法第70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表明作证行为须具备证人具有意志和意志得到正确表达即作证行为能被外界所识别即符合民诉法第109条规定的书面或口头起诉形式而能被判断为起诉这两个一般要件外,还须符合诉讼法规定之起诉条件。在这里要注意意志与意思表示的区别,无意志肯定无意思表示,但有意志并不意味着具有了意思表示;无意志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能成立诉讼行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但具有意志却不具有意思表示则可能成立诉讼行为,却肯定不能成立意思表示行为;如十岁以下儿童,具有意志并能正确表达意志可以作证,却不当然能为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行为中存在有表意行为,是否要求考虑意思要素来确定其成立,值得深思。上文,小编从民事诉讼行为概念入手,简单讲解了民事诉讼行为生效构成要件。简单来说,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主体针对民事案件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生效的条件比民事法律行为要简单的多,只要满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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