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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以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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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市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2)付清地价款证明;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1)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2)用地红线图;(3)征地补偿协议书;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四)登记机关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二)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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