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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区别是什么?

2023-10-05
1、特别授权。特别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直接行使或放弃委托人的实体权利,如作为原告时,坚持或降低甚至放弃委托人主张的赔偿金额;作为被告时,拒绝或同意对方主张的赔偿金额。特别授权代理人的陈述也可能直接导致不利的案件事实的确认,如承认是委托人违约,即使委托人不到庭,法院也可直接认定该事实。 再说说一般授权。一般授权是代理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委托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法律并未对一般授权的内容明确规定,但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认为,除去该条规定以外的诉讼事项均属于一般授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 4、出席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6、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特别授权与一般授权区别非常明显,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权利和责任十分重大,其代理行为可直接影响诉讼的成败,委托人在授权时一定要谨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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