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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八级工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复工。工伤职工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应当复工。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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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从定残之日起对上述六项费用都应当予以赔偿。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所在省市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所在省或者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期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之后,治疗费用自行承担。
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鉴定后还出现需要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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