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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较为特殊。作为一种发明,它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作为某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它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当它在市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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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作品可能会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享有专利权,如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目前解决上述作品关于著作权与外观专利权的冲突,可以采取“一次卖绝”方法,即上述作品用于工业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作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按照这种方法,绘画、摄影、影视、图形、书法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适用著作权法;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转为专利法调整。上述“一次卖绝”的方法有以下特征: 1)生产者首次将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产品上使用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将在同类产品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卖绝; 3)“一次卖绝”后,该产品只适用专利法; 4)该作品在不同种类产品的上使用的权利,仍属于著作权人。
至于你提到改进性研发算不算合作开发,首先要看你们有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是怎么签署的?是合作开发合同,还是委托开发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有没做出约定?如果是合作开发合同,没有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属于共同所有;如果是委托开发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属于被委托人(也就是设计公司)。 至于你们能不能规避,要看这个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及可以替代的方案,如果保护的范围窄,或者可替代的方案多,当然是可以规避的。 由于知识产权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建议在合同拟定,专利保护等方面更加慎重。 本律师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欢迎来电或者来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咨询。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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