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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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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真实可靠的证据是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证据类型。(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能够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2)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空间方位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3)视听资料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获取音像资料,或者利用计算机等设备获取和存储的数据资料;(4)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光学、磁性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5)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6)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需要鉴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叙述、承认和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和判断后的书面意见;(8)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后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9)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相关管理活动的书面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首先,行政诉讼证据不仅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还包括人民法院必要时依法收集的证据。被告行政机关主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诉讼证据。其次,证据类型与其他案件相同,主要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证据)最后,行政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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