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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记录和现场记录。其中,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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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想或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件、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二、物证: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质、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和数据等转换成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而言,证人应出庭陈述证言,但如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适应其心理健康和心理成熟。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用仪器设备就与案件相关的专用问题作出的技术结论。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的记录。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的书面记录。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行政处罚属于较为严重的处罚之一,一般受到此类处罚这表明事态严重,行政处罚包括的内容也不少常见的大多是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上法庭是必不可少的,该行政处罚也有时限一般为两年,一旦超过则不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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