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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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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价格鉴证:(一)委托单位增加委托内容的;(二)原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的。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按照载明的内容对鉴证物品进行查验;有差异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共同确认。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物品的,应当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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