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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盖章有时间限制。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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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会听到有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大多都是因为有很多的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而造成的,当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都是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盖章有时间限制吗,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交通事故,事实简单,责任明确,负责处理的交通警察当天或第二天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等后果的,需要勘察现场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证明。如果发生特别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需要勘察、走访、鉴定等多种技术手段,也比较复杂,很难判断出具具体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但大多数情况下,交警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发送给事故双方。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5、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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