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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
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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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日不超过1年,单位也可以申请,但认定之前的费用单位支付。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发生的全部费用单位支付。工伤赔偿主要是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规定,江苏无权进行变动或调整,因此,关于该项费用的赔偿没有变动,与原赔偿标准相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完全相同。 二、1-6级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728元每月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六个月。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主要是以上三大项,还有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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