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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应该如何解释?

2024-12-04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因出现特定法律事实而终止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本意,实现债务内容,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清偿与给付、履行有关,但切入的视角不同。 抵销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债务与债权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导致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消灭的单方面法律行为。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5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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