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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开展区域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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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地或者受影响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人力等,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部署予以处置。突发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鄂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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