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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管理。应急预案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情况发展和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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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长(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结合区域、部门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制定保管、轮换和补偿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和保障特种应急物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应急物资的储备,建立和完善与其他省、自治区、的应急物资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物资储备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并统一纳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将数据接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等监测装备设施建设和维护,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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