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其所在的集团设立的代表机构,只能适用于申请设立一家外资保险公司。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之一:(一)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该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要求;(二)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证明之日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中,该申请人没有不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的记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2人已浏览
1,837人已浏览
1,822人已浏览
5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