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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33条刑事诉讼法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4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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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案件,有权识别嫌疑人的精神疾病。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件,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特殊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有相关规定。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一般来说司法意见书的效力都是永久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会缺乏一定的保证力,必要的话可以在办理一次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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