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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羁押期,即不计入办案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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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有相关规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为查明案情,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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