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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外嫁女是否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没有明确切实的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十四条,指出外嫁女征地补偿问题的关键是能否确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地位。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些省已经有未迁走户口的外嫁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征地补偿的案例,可参见海南省高院的《关于审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及海南、琼中、东方等地外嫁女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补偿的司法实践案例。建议您可以组织外嫁女共同与村委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协商、诉讼时可以强调户口未迁出的情况。
1、外嫁女的子女户口已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户口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已迁出如遇丧偶或离婚携其子女将户口再次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能获得征地补偿。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当事人外嫁户口未迁出,但村里进行土地重新分配后,一般是会被村里收回的; 2,外嫁女及其子女,一般是不能享受娘家村的利益分配的,除非当事人符合当地招婿上门的政策,而招婿上门的; 3,当事人及子女,在娘家村的户口,一般来说,只是挂靠的关系,当事人要以当地的村规民约为准; 4,当事人可参看村里的其他户口没有外迁的外嫁女,如果其他外嫁女,都可以享受村里的利益分配的,当事人也可以,反之亦然。二,村规民约: 1,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因此,只要其遵循了法定程序且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村民都应当受其约束; 2,村规民约,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当地农村进行管理的依据,因此,那些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虽然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村规民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 3,村规民约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限制的,并不是规约中的任何内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村规民约是基于法律授权而制定的,是用来填补法律空白的,而不是用来替代法律的,更不能与已有的法律相冲突; 5,村规民约中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够用来约束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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