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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可以这么约定的吧~毕竟又没说不给你维修...
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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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2013年12月9日,北京叫停餐饮业6种“霸王条款”。[1]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2018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先签收后验货”“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这些其实都是霸王条款,遇到果断投诉。[2]
霸王条款本身的存在是不合法,侵犯的权利有多种,应根据霸王条款的具体规定,判断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 按《消费者权利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能侵犯到消费者的权利有: 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5、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7、消费者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10、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系霸王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家具店的告示改变了传统上人们交易的履行期限和方式,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而系霸王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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