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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和解。不管是以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和解的绝不诉讼,每人各退一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运用和解来解决问题,双方心平气和的谈话,面对现实,采取口头方式解决纠纷。 2.寻找问题的根源,从问题角度出发。什么问题导致了纠纷,这个必须从根源出发,摸清根本问题,从问题的角度来判断怎么解决,怎么处理,最好是采用和解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当于私了。 3.进行调解。当双方讨论效果无效后,由第三方位高权重的说话管用的人出面,来劝解他们的纠纷,运用第三方的插入,使事情发展进行转机,通过协调与商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解。 4.寻找律师帮忙。当出现了民事纠纷后,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申请或请求律师帮助,让他里给自己补补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采用法律手段,来调解民事纠纷,加强了法制观念。 5.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以上方法实在是行不通,不听劝告,那就只能提起诉讼,由法官裁决,双方可以将自己的案情讲给自己的律师听,因为律师有一定的权利,采取法律制裁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6.态度坚定,绝不退缩。当在事实面前,而自己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有错误呢,态度坚定,勇于用自己的口才来战胜对方,当然了,也需要事实依据是真的。 7.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通过法律法规解决纠纷。向律师询问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可以通过网上查找资料案例,思考此次民事纠纷的问题出在哪里,从根源出发,解决一切能够自我解决是问题。 8.寻找证明人,各退一步。案例有大有小,纠纷也有大小。解决纠纷最好的方法是,各退一步,但是真的会有这样的纠纷案例吗,一个人退一步很容易,两个人退一步很难。
1.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四)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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