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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情况比较特殊,有的地方农村自建宅基地住房是有产权证的,但是有的地方却没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会使房屋的产权问题变得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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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户主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证一个家庭拥有一个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农村村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居住。农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土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农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居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国务院主管农村宅基地改革。
1、归户主所有。 2、《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农村房子产权问题本身就比较复杂,涉及到期间有无翻建、是否进行过分家等等,并且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如果离婚后女方没有住处,是可以要求男方给付物质帮助的,这个物质帮助可以是房产的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所以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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