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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概念区别

2024-11-07
1、管理事务的不同 如果没有法律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就会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为了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法律应当规定以下问题:管理人认为本人利益的管理事务支出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返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和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如果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涵盖。而不当得利制度仅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2、制度目的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在受益人善意的情况下,返还的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如果受益人未获得利益或因善意使其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如果用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的不同 无因管理是鼓励人们为他人利益提供帮助、支持、照顾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明确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比之下,不当得利制度不具备同样的目的和功能。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否为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以从主观角度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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