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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产权登记原则(一)公共住宅区、集中连片的所区和台站,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由分院代院登记领证。(二)可以界定清楚的所区、台站、住宅区及其配...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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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一)利用院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收益,归院所有,具体资金使用方向要兼顾院、地区和所的发展需要。(二)房地产开发收益的20%~30%用于全院科研发展;10%用于该地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研究生、博士后及客座人员住宅建设等;60~70%返还给所,用于科研发展。(三)科研和住宅区大规模改造建设等特殊情况,经院批准,另行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四)房地产收益,将视为国家对我院增加拨款,按基建程序审批使用。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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