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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
民法典规定:“军人法定结婚年龄与非军人一样,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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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规定的男女结婚最小年龄分别是:22岁和20岁,但2001年11月颁布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一是年龄的要求。军队提倡和鼓励。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三是士兵对象的地域限制。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四是士兵结婚期间的限制。军队院校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五是现役军人结婚程序的限制。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另外,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注销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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