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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第二,...
对于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主要参考《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结婚严格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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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和现役军人结婚的程序: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必须进行),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身份证原件(特别注意,从2010年起,军人也必须要身份证原件)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一次性把结婚申请表、非军人单位调查情况、体检表、户口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全部准备好,一起提交审批,当天就可以拿到介绍信,有介绍信当天就可以领证!
现役军人病假规定:军官请病假天数,服役年限不满10年的,累计60天以上的;满10年不满20年的,累计90天以上的;满20年以上的,累计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休假假期。请病假天数分别累计超过上述天数三分之二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减半。因战伤、公伤住院或病休天数,不计入军官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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