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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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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后,应及时结束旧账。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通常有四种方式:⑴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⑵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⑶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⑷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目的。后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入股法,本文主要介绍前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XX公司、银行及投资公司三方于2007年签订《委托存款协议》、《委托贷款合同》,明确约定委托存款及贷款事宜,且当事人对款项已实际贷出均无异议,故本案应重点查明XX公司是否及依何种方式履行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2款,XX公司应对履行《委托贷款合同》或该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见,XX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应认定XX公司与投资公司有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债务仍合法有效存在。XX公司还款义务为金钱给付,不属于投资公司的专属债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求偿的情形与条件,故贸易公司的代位权成立。一审判决银行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贸易公司在上诉状中未将银行列为被上诉人且其仅明确要求XX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故应认定其放弃了对银行的追偿。贸易公司二审庭审中要求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超过法定上诉期,故不予审理。判决XX公司向贸易公司支付总额不超过.49元的款项。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记录接受的非现金资产,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当期损失。3、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4、债务重组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并确认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综上所述,债务重组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法院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无法收回,因此在会计上被确认为重组损失。这部分损失实际上是债权人在重组日确认的坏账。基于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直接支付营业外支出,而不是管理费用或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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