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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解决: 1、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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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管辖: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纠纷包括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调整与规范劳动关系(也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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