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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如下: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出租人享有留置权。 2、债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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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无非就是居住、商用、办公、仓库等。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我们要严格遵守合同,不能把租来的房子用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掉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一、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房屋的状况,应符合租赁用途;另一方面应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二、出租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修缮房屋及保障房屋设施正常使用的义务。房屋的修缮及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修缮义务,影响承租方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三、出租方负有就租赁房屋所得依法纳税的义务;四、出租方享有收取房租的权利;五、出租方享有审查批准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方案权利;六、出租方享有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收回房屋的权利。
租赁房屋的用途,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简单地可以将其分为居家、公司、美容、餐饮等等。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由出租人或者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可以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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